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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银东樾)建设项目“6.13”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浏览:19047次'时间:2022年8月16日

2022年6月13日17时许,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汇银东樾二期(42-2地块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6万元。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授权,牵头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市公安局顺城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工作,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汇银东樾二期(42-2地块二期)

工程地点:抚顺市顺城区城东三期新城路以南,临江路以北,西邻李其河。

工程内容:汇银东樾二期(42-2地块二期),建筑面积68681.75平方米。

工程建设单位:辽宁汇银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单位: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单位: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单位: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工期:2021年5月28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二、发生事故单位概况

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25692745B;经营场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12层;经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曾庆柱;注册资本:壹亿零伍拾捌万元整;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建筑机械修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管道安装、建筑机械租赁、锅炉安装等;资质等级:市一级。

三、项目监理单位概况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年9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77795447F;经营场所: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街华诚世纪经典二期10号;经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爱民;经营范围:建设监理、建设项目管理、建设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13日17时许,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力工岳洪岐,使用电动三轮车在汇银东樾二期(42-2地块二期)22#楼17层清理卫生作业时,驾驶电动三轮车进入施工升降机吊笼,由于速度较快,将外笼门侧防护栏撞开,连人带车从17层坠落,当场死亡,落地把防护棚砸坏,将地面等待接料的工人王德义砸伤,王德义于6月13日死亡。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请求送医救治,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岳洪岐死亡,王德义受伤,被送往抚顺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抚顺市中心医院诊断,岳洪岐因高处坠落伤死亡,王德义于6月13日20时31分因重度颅内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岳洪岐、王德义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6万元。

死者岳洪岐,男,64岁,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身份证号:21042119580917****,辽宁省抚顺市人;

死者王德义,男,57岁,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身份证号:21042119650710****,辽宁省抚顺市人。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岳洪岐在升降机吊笼内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进入吊笼时车速较快,冲破升降机外笼门安全挡板,坠落地面引发事故。

间接原因

1.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领导、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在人员配备、岗位职责、隐患排查等方面没有落实到位,不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对安全员配备不足、进入工地的小型设备未验收等隐患未及时进行纠正,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的行为。

3.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工人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工人不掌握岗位技能和安全常识,导致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4.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未对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配备不足情况作出处理、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小型设备进行验收,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因操作不当、安全管理缺失等原因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管理不到位,安全员配备不足问题没有及时纠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不了解。项目部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致使作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岗位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处七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岳洪歧,系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负责使用电动三轮车清理运送建筑垃圾。在升降机吊笼内驾驶电动三轮车,操作不当,冲破升降机外笼门安全挡板,坠落地面引发事故,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李彧,系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等工作。未对进入工地的小型设备进行验收,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存在的隐患未及时进行纠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该人2021年年收入为43,714.99元,建议对其处17,486元罚款处罚。建议住建局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格。

3.王志刚,系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生产和安全等工作。忽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知道该项目实际有一个安全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未按要求增加安全员,未对进入工地的小型设备进行验收,未及时排查存在的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该人2021年年收入为70,316.11元,建议对其处28,126元罚款处罚。建议住建局暂停其或吊销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格。

4.刘向东,系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负责该项目全面工作。不重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知道该项目实际有一个安全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未按要求增加安全员,未对进入工地的小型设备验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未及时排查存在的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该人2021年年收入为61,200元,建议对其处18,360元罚款处罚。

5.佟威,系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对汇银东樾项目具体面积不清楚,认为应该配备两个安全员,知道实际只有一个安全员,未要求分公司增加安全员,对存在的隐患未及时进行纠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该人2021年年收入为69,510.30元,建议对其处20,853元罚款处罚。

6.朱华,系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作为监理不清楚该项目需要配备几个安全员,不知道实际工作中配备一个安全员是否合理,未对安全交底文件进行验收,建议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理。

7.甄家柱,系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安全员配备不足,未对进入工地的小型设备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隐患未及时进行纠正,建议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理。

8.赵竞,系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兼党委书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管理不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该人2021年年收入为73,729.17元,建议对其处29,491元罚款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开展全面整顿工作,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项目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提升。针对岗位特点,强化专门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员工业务能力与岗位需求匹配。要全面加强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完成进场设备检查。要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巡查,定期维护保养施工机具和配套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员工的日常管理、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召开参建单位碰头会议,全面做好业务沟通,保证各方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工程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全面做好安全整顿工作。

 

 

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银东樾)建设项目“6.13”

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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