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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对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抚顺市妇幼保健院入口增设步行台阶的建议》(第12号)的答复
来源:区人大常委会浏览:618次'时间:2024年6月5日

李建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抚顺市妇幼保健院入口增设步行台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养护,据了解该处路段产权单位为妇幼保健院,我局下一步将函达妇幼保健院,同时将向上请款,资金到位后尽快落实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顺城区住建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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