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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对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做好物业服务的建议》(第74号)的答复
来源:区人大常委会浏览:557次'时间:2024年6月6日

柴洪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物业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新的开发楼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开发商通过招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进入服务,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有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和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物业企业进入后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开发商在移交公建、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时,市、区两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移交的材料及硬件进行现场承接查验,如有违纪行为,两级行政部门不给验收,同时也不备案。

二、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和责任感,端正经营理念,树立良好品牌。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端正经营的理念,重视与业主沟通,注重核心能力的构建,增强危机管理意识,要尽可能地了解顾客,帮助实现其心理期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同时,要注重培养物业管理人才,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培养,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储备。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培养方式,并给相应人才有拓展的空间,如晋级、深造、学历提升等学习机会。同时,加强正确的思想培养,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建立一支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技术过硬的队伍,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与管理水平。

三、物业费的收缴情况,定期在园区内公布,市、区两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物业进行监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宜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现阶段,各小区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难,个别业主及门市房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费,使得企业长期亏损经营,最终导致该小区被弃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我们将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物业条例》规定,当园区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街道、社区牵头对该园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企业进入园区,按合同约定,物业企业进行服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交纳。

感谢你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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