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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020年对区人大十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废旧电池回收防治污染的建议》(第61号)的答复
来源:区人大常委会浏览:1162次'时间:2020年5月15日

宁杰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废旧电池回收防治污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有效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我区积极响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下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文件)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9]33号)文件精神,即将开展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在将要实施的垃圾分类工作中,将废旧电池归类为有害垃圾一项,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对农村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池、农药瓶等)的处理上,我们会进一步督促乡镇和行政村设定专门的存放地点,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同时我们也会加强监督管理,减少土地和水源污染。

您的建议也督促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有害垃圾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投放设施建设,让市民生活在更加美丽、整洁、安全的生活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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