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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020年对区人大十届三次会议《关于热力公司对重新开栓收费问题的建议》(第84号)的答复
来源:区人大常委会浏览:1541次'时间:2020年5月15日

王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热力公司对重新开栓收费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按照条例规定,如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办理恢复供热手续的,供热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如果进入10月份后,各供热企业逐步开始液态试运行,为开栓供热做最后的准备,已开始运行的区域管线里有水,如需接管的话需要关闭供水阀门然后将管道里的水泄掉,再进行接管,这样就会产生一定费用,供热单位会根据情况收取费用。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我们对供热企业收费严格把关,监督供热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允许出现违规收费情况。

二、每年供暖期,由于管线老化出现爆管、极寒天气、设备故障等无法预计的因素会出现短暂停供或者低温运行情况,出现情况后,政府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会及时进行维修,第一时间回复供热,如用户由退费要求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退费申请,由供热单位按照退费程序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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