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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抚顺市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区司法局浏览:7546次'时间:2019年7月24日
为切实维护全市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教育引导和规范信访人依法有序文明表达诉求,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应严格遵守《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逐级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有关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二、信访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有序反映问题,非正常上访会触及“十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的;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或者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或者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6.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

  8.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的;

  9.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或者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

   10.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11.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或者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去省进京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1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4.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15.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16.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1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1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1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20.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的。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党员干部必须高标准严要求、带头遵纪守法,不得参与或组织任何形式的集体、越级等信访活动,如果实施了本通告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上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从严惩处。

  六、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业道德,对于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之后能够认识到非法信访行为危害性,认错态度较好并通过正常渠道、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于仍执意违反信访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处罚。

  八、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广大人民群众要崇法守法,对违法信访活动不参与、不支持、不围观;信访群众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积极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倍加珍爱我们共同的幸福家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司法局

                                       中共抚顺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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