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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浏览:2093次'时间:2024年4月26日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工作机构 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群综合部是开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牵头负责部门,负责在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落实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党群综合部 办公地址: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3-1号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024-57503917(传真)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各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党群综合部负责牵头,收集各内设机构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构和管委会层面的政府信息。主要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公开内容 1.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分工; 2.开发区管委会各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开发区依法公开的文件; 4.开发区重点工作开展、工作成果等政务信息; 5.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信息主要以网站形式公开。网址:http://www.fssc.gov.cn/list_all.asp?s=11576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党群综合部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开发区和顺城区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不予受理。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党群综合部负责公开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和由党群综合部保存的信息。 其他内设机构负责公开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申请人可在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模块点击“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内设机构”查询各内设机构职责,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党群综合部提出相应行政机关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机构 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党群综合部负责收集政府信息申请,并按程序审批后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开发区党群综合部。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3-1号 时间: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开发区党群综合部。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3-1号 联系电话:024-57503917 邮编:113006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将下载并填写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邮箱fsscjjkfq@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开发区党群综合部。 传真号码:024-57503917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开发区党群综合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审批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党群综合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党群综合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党群综合部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党群综合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开发区党群综合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内设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内设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经内设机构研究可以公开的提供相关公开信息,党群综合部予以公开。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党群综合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党群综合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党群综合部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党群综合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区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和救济方式 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考核和指导,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存在问题,处理举报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