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职权下放文件】依据抚政发(2023)12号 | 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项目申请人提供“辽宁省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2.审查责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决定责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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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723号令)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职权下放文件】依据抚政发(2023)12号 | 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项目申请人提供“辽宁省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2.审查责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决定责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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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项目备案变更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十三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职权下放文件】依据抚政发(2023)12号 | 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 | 1.受理责任:企业做出投资决策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项目申请人提供“辽宁省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2.审查责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具有审查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5)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决定责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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