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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21”物体打击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3343次'时间:2025年2月7日


 

 

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21物体打击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21

物体打击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5126日



目录

一、 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二) 施工基本情况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四)事故现场相关设备情况

(五)相关人员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救援情况

2-事故现场水泥电线杆位置示意图

(三)司法鉴定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

五、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 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21物体打击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412211346分许,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三家子村太平组前三线(X016)乡道西侧,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设水泥电线杆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顺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顺城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前甸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的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21”物体打击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调查,邀请区纪委监委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核实有关资料等方式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过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096848996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焕弟,总经理:董国军,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04月18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镇西村,经营范围:电力设施承装、承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安装、维修与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电工器材、仪器仪表、普通机械设备、输变电设备、电能计量装置及附属设备、通信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D321077782;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8月26日。

发证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3、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书编号:(辽)JZ安许证子【2023】01013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2月13日至2026年2月12日

发证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证书编号:2-1-01375-2014;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五级,承修类五级,有效期限:2020年4月10日始至2026年4月9日止。

许可机关: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二)施工基本情况

顺城区前甸镇三家子村为解决村民供水问题,需要为水井水泵供电。三家子村委会书记葛志刚联系了在抚顺县农电局河北所担任农电工的该村村民任海涛查看现场,任海涛与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联系该工程相关事宜,11月初任海涛与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地区负责人夏天共同查看了现场。之后夏天看到三家子村北路边存放的水泥电线杆,便打电话向任海涛询问能否借用,任海涛私自同意将水泥电线杆借给夏天使用。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夏天为争取获得该工程,使用任海涛同意借出的5根水泥电线杆进行埋杆占线施工。(借出的5根水泥电线杆为抚顺县10KV顺前一线北山分9#项目的电杆。

2024年12月21日,夏天带领力工冯跃光、徐志刚、王亚玲、技术工李森、司机吴奕霖、张晓东等6人,租赁了自卸吊、履带式挖掘机开始施工。施工过程由李森指定埋电线杆地点和深度及垂直度,挖掘机负责挖坑和回埋,自卸吊车装运5根水泥电线杆,负责运输和吊起水泥电线杆并放入坑中,其他3名力工负责在水泥电线杆上绑、解钢丝绳及辅助工作。力工作业中没有具体分工。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顺城区前甸镇三家子村太平组前三线(X016)乡道(沥青路)旁,乡道南北走向,道的西侧是农田东侧是民居区,道路高出农田约1.5m,道路与农田有60度左右土坡,事故地点在路西侧。事故发生地点电线杆的坑已经挖好,深度约2.5m,电线杆型号:钢筋混凝土锥形杆,型号为/Z*G*Ф190*15*M*GB/T4623-2014,杆长15m。

(四)事故现场相关设备情况

1.设备名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挖掘机型号:SY55U(G4),品牌:SANY,出厂编号:SY0055CD17558,发动机功率:36.0KW-2000r/min,生产日期:2023年3月,生产厂家: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保险单号:14197003902622692660,保险期限:自2024年8月13日00时起,至2025年8月12日24时止。

2.自卸吊车,设备名称:大型汽车,号牌号码:辽DC7536,车辆识别代号:LFNDRUMX8N1E09530,机动车所有人:抚顺鑫旺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身份证明号码:91210411MA0XXY4EXX,车辆类型:重型栏板货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黄/红,初次登记日期:2022-07-06,检验有效期止:2025-07-31,号牌启用日期:2022-07-06。

(五)相关人员情况

董国军,男,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夏天,男,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辽河油田勘探局,兼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地区负责人。

李森,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无,职务:事故中负责安设水泥电线杆的技术工作。

吴奕霖,男,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无,职务:挖掘机驾驶员。

张晓东,男,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抚顺鑫旺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职务:自卸吊车驾驶员。

冯跃光,男,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无,职务:力工。

徐志刚,男,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无,职务:力工。

王亚玲(事故中身亡),男,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无,职务:力工。

任海涛,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抚顺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供电所,职务:农电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笔录和《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21”物体打击事故技术组工作报告》进行分析,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4年12月21日早8时许,王亚玲等6人陆续到顺城区前甸镇三家子村太平组集合开始安设水泥电线杆,上午安设3个水泥电线杆。下午12时许继续安设水泥电线杆时,因自卸吊车有其他工作,将2根水泥电线杆卸到第4个安设处,由挖掘机将1根水泥电线杆用钢丝绳拖至5号安设处附近,为方便解开钢丝绳,水泥电线杆大头探出道路路基外约1m悬空在农田上方,小头在道路边上,水泥电线杆与道路呈斜放状态。准备安设第5个水泥电线杆时,王亚玲站在水泥电线杆小头西侧马路下斜坡上,试图将钢丝绳穿过水泥电线杆小头做吊装扣,因水泥电线杆与地面间无空隙,王亚玲向在水泥电线杆东侧的挖掘机司机吴奕霖示意和喊话,用挖掘机铲斗抬起水泥电线杆小头,以便王亚玲穿钢丝绳。13时46分许,吴奕霖操作挖掘机铲斗抬起水泥电线杆小头瞬间,水泥电线杆大头突然向农田滑落,脱离挖掘机铲斗的水泥电线杆小头打击到站在土坡上的王亚玲身体下部,水泥电线杆击倒王亚玲并从其身上滚落至农田,王亚玲被碾压后滚落至农田。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电话向企业现场负责人汇报,现场负责人电话报告至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人员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指挥中心派出救护车到达现场,经现场确认王亚玲死亡。公安机关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封锁,顺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派出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三)司法鉴定情况

顺城公安内部安全保卫大队委托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王亚玲死亡原因鉴定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鉴定具体鉴定情况如下:

1、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24】病鉴字第355号)鉴定意见死者王亚玲系因遭受暴力作用、造成胸腹腔脏器及肢体严重损伤而死亡”。

2、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25】毒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送检的王亚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0.05mg/ml(5mg/100ml)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文化程度

年龄

性别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王亚玲

小学

62

胸腹腔脏器

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力工王亚玲为水泥电线杆穿钢丝绳过程中示意挖掘机司机吴奕霖用铲斗辅助抬起水泥电线杆时,王亚玲和吴奕霖均没有进行作业现场的风险辨识,没有落实固定水泥电线杆的安全措施,导致水泥电线杆被挖掘机抬起瞬间滑落,滑落的水泥电线杆打击并碾压王亚玲至其死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力工王亚玲在作业过程中没有辨识作业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和潜在安全隐患,采取错误的站位。

2.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非正式施工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施工交底。

3.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负责人脱离现场,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未建立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作业前风险辨识不到位。

(三)事故性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21物体打击一般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亚玲,男,力工,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没有辨识作业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和潜在安全隐患,采取错误的站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吴奕霖,男,挖掘机司机,在作业过程中没有进行作业现场的风险辨识,没有落实固定水泥电线杆的安全措施,存在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3、夏天,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地区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评估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4、董国军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抚顺施工项目完全交由抚顺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在抚顺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方案,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有效辨识施工现场存在的潜在风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是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95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单位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抚顺县供电分公司河北所农电工任海涛在未向公司汇报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抚顺县供电分公司暂卸在前甸镇三家子村村北路边20根水泥电线杆中的5根水泥电线杆借给夏天施工使用。该电杆是抚顺县供电分公司其他工程项目材料,任海涛的行为建议抚顺县供电分公司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挖掘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施工前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全面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强化监督从业人员执行企业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落实到教育培训内容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沈阳鑫佳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21

             物体打击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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