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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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城区前甸镇维童木材加工厂安全管理人员郑海亮行政处罚决定
浏览:11458次'时间:2025年6月23日
违法事实及证据:郑海亮作为加工厂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生产安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按照规定时间将事故报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海亮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郑海亮上年年收入为人民币5.28万元,即对郑海亮处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大写)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