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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惠企助企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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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助企政策摘编
抚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
说 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工业立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持续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坚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以工业振兴助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推动全市工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具有抚顺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政策,用好用足政策,我们全面梳理了国家、省、市各类有关政策,编制了《惠企助企政策摘编》。 《摘编》重点汇总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具体举措,包含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他共4大类支持企业发展、项目建设、平台建设、园区建设、转型升级、县域经济等118项具体政策。《摘编》政策实行动态更新完善,按照最新文件定期调整条款内容。
目录 1.消费品工业“三品”3个方向:增加产品品种、提升产品品质及培育产品品牌 7.5G全连接工厂、“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示范 1.精细化工2个方向:精细化工及化工新材料产业化和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 2.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3个方向:创新成果转化、新产品产业化建设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9.产业基础再造(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6个子方向)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和股息红利所得优惠税政策 17.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定期优惠政策 5.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一)支持企业发展类(共14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申报条件: 有研发活动,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支持方式: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2. 全国质量标杆建设 政策依据: 《关于申报2023年全国质量标杆的通知》(中国质协字〔2023〕71号) 申报条件: 遴选对象:推动培养和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年度典型经验遵选面向《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6的工业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重点领域: (1)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化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实现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持续提升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实现质量和效益稳步发展的典型经验。 (2)通过质量工程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具等实施质量改进,加强制造过程零缺陷管理,提升产品制造的一致性、稳定性,不断提升制造关键过程质量控制能力的典型经验。 (3)通过创新产业链供应链质量管控模式,协同上下游企业开展质量瓶颈问题分析、质量共性技术攻关等,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强化资源、技术、装备支撑,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的典型经验。 (4)通过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企业质量管理融合应用,促进质量管理数字化关键业场景创新,推动质量管理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的典型经验。 支持方式:获得全国质量标杆认定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联原〔2017〕222号) 申报条件: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材料产品为保险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为保险受益方。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为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 支持方式:保险费补贴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4.服务型制造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 43 号) 申报条件: 围绕工业设计服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其他创新模式等10个领域,申报示范企业。 申报示范企业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各省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0个。申报国家级,原则须先为省级。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5.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文件属性:依申请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263号)(文件属性:依申请公开) 申报条件: 符合《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标准。主要指标如下: (1)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5年及以上; (2)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居全球前3位; (3)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4亿元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优先推荐); (4)主导产品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5)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6)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等。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政策依据: 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申报条件: (1)绿色工厂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优先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行业选择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通过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和设计负荷,合理布局场内能量流、物质流路径,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开发生产绿色产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业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推动用能结构优化,实现工厂的绿色发展,详细内容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T/T36132-2018)。 (2)绿色供应链侧重于供应链节点上企业的协调与协作,企业要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达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链上企业绿色化。 支持方式: 列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可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获批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可获得免审即享奖励资金5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申报条件: 符合大气治理、污水处理、环境监测仪器、固废处理等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相关规范条件。 支持方式: 列入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政策依据: 工信部《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并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 企业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及相关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 支持方式: 列入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名单,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申请增值税优惠。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政策依据: 《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3〕142号) 申报条件: 技术装备行业领先,处于开发、应用或推广阶段。技术装备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要去,应用后污染物控制优于国家污染排放相关标准要求,或优于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制等相关要求。 支持方式: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59号) 申报条件: 节能降碳技术装备应满足“十四五”时期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提效与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具备能效水平先进、技术成熟可靠、经济效益好、推广潜力大等特点,特别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能够实现全流程系统节能降碳的革新性、前瞻性重大关键核心技术。 支持方式: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目录》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政策依据:《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申报条件: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 支持方式:无奖励,属于行业规范管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12.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 申报条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市直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支持方式: 列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由税务部门负责核定加计抵减金额。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投资与规划科 咨询电话:周云 57500341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XX的通知》(文件涉密) 申报条件: (1) 标志性产品的生产企业或用户企业,或生产和用户企业联合。 (2) 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业内领先。 (3) 在产业链内影响力大、资源整合能力强,具有产业生态主导力。 (4)主导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 支持方式:入选后待国家确定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投资与规划科 咨询电话:周云 57500341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辽工信发〔2022〕209号) 申报条件: (1)推荐对象。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不予推荐;对于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不予推荐。 (2)申报条件。一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相关概念需按《办法》附件4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二是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填报信息真实有效,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咨询电话:徐慧婷 57500465
(二)支持项目建设类(共5项)
政策依据: 《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XXX方案》、《关于开展XXXX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工程化XXXX的函》(文件涉密) 申报条件: 围绕6个领域,梳理XXX-XXX年需攻关装备情况,研究提出XXXX建议,形成重点支持方向推进材料。 支持方式:推荐后,国家采取招投标方式开展工作。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2.国家工业遗产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 申报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产权明晰; (2)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 (3)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4)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 支持方式:授牌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政策依据:《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申报条件: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 支持方式:无奖励,属于行业规范管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XX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文件涉密) 申报条件: 聚焦重点领域“六基”环节,征集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企业,可独立“揭榜”或组成联合体进行“揭榜”。 支持方式: 将纳入XX项目库予以优先支持;在XX等评选中给予优先推荐。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投资与规划科 咨询电话:周云 57500341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3年XX专项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文件涉密) 申报条件: 各任务均可由单个单位或联合体申报,需满足通知中6项申报条件。针对3个方向任务清单,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遴选确定承担主体,填报提名表和项目表。收到国家邀标函后,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支持方式:获得资金支持。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投资与规划科 咨询电话:周云 57500341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 43 号) 申报条件: 围绕工业设计服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其他创新模式等10个领域,申报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各省可推荐共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1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3个。 申报国家级,原则须先为省级。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199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 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3)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 申报条件: (1)支持对象: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的服务机构。参与试点的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应在我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行业知识积累、技术开发能力和行业服务生态,能够为细分行业或产业集群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已完成的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成功案例3个以上。每个服务平台,每批只能申报一个细分行业/产业集群。 (2)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申报单位需提交《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商申报书》、《**年辽宁省XX行业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测算表》、《**年辽宁省XX行业数字化转型绩效评价目标表》等有关材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推荐至省工信厅及省财政厅。 (3)申报方式和程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的工作重点和程序,根据各地区推荐情况,统筹组织地方做好申报工作,编制《202X年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4)评定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省《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 支持方式: 2022年到2025年,中央财政计划分三批支持地方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600万元(按照不超过每家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3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进行测算)。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咨询电话:徐慧婷 57500465
政策依据: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申报条件: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4)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咨询电话:徐慧婷 57500465
政策依据: 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申报条件: 绿色园区侧重于园区内工厂之间的统筹管理和协同链接,要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理念,从而实现具备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色的绿色园区。 支持方式: 列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可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获批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可获得免审即享奖励资金5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2.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1〕85号)、《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 申报条件: 2021年度申报领域主要包括: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技术转化应用,以及其他领域(产业转移合作、大数据、云计算、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示范基地申报分两个系列,即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和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支持方式:同等条件下,在政策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内企业。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投资与规划科 咨询电话:周云 57500341
政策依据: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申报条件: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3)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4)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咨询电话:徐慧婷 57500465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 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2) 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支持方式:为列入指定年度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购买保险,经逐级申报获批后,享受保险费补贴。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二、省级
(一)支持企业发展类(共24项)
1.消费品工业“三品”3个方向:增加产品品种、提升产品品质及培育产品品牌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1)增加产品品种: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新增单项产品。 (2)提升产品品质:食品预制化和酒行业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或示范企业。 (3)培育产品品牌:上一年度投入的各类广告、宣传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参加我省企业参与度高、收获性大的行业专业展会或展览、展示活动。 支持方式: (1)对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上一年度新增单项产品,按年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食品预制化和酒行业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企业在上一年度开拓国内市场所产生的广告宣传(线上线下推广)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企业在上一年度投入的各类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参加展览展销或展示活动的(原则上应为上一年度我省消费品工业企业参与度高、收获性大的行业专业展会或展览、展示活动),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特装费或租金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二科 咨询电话:孙浩然 57500291
2.企业创新产品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辽宁省工业企业创新产品的通知>》 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要求 (1)申报企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依法纳税。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环保违规情况,无拖欠工资等现象。 (2)申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高标准质量水平和品牌信誉度。 (3)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推广价值。申请企业建立了规范化的企业管理体系,推行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开发和客户服务理念,技术工艺先进,品牌意识较强。 (4)申报企业须具备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通过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民用消费品根据相关要求监督抽样合格。特殊行业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文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允许申报 (1)不符合国家和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2)以贴牌方式(OEM)生产的产品。 (3)知识产权不清晰,存在法律纠纷可能性的产品。 (4)因质量、安全、服务等问题在用户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产品。 二、申报范围 申报入选工业企业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应为2021年1月 1 日后上市,在产业链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能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1)战略性新兴领域和传统支柱产业代表辽宁工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创新产品。 (2)国家及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导产品及省级“专精特新”产品。 (3)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主营产品及单项冠军产品。 (4)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化产品。 (5)首次投入使用的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首次投产的新材料产品(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工信部原函〔2021〕384 号))、首次开发应用的工业软件系统(拥有软件著作权或双软认证)。 已列入 2022 年工业企业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同一企业可增加申报新的产品。 支持方式:入选产品列入《辽宁省工业企业创新产品目录(2023年度)》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申报2023年省质量标杆的通知》 申报条件: 企业在辽宁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两年来,企业在诚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所运用的主要管理方法(技术)和经验已在本单位成熟应用,对质量和绩效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地区和行业内表现突出。 支持方式:获得省质量标杆认定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4.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政策依据: 《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产业〔2023〕160号)、《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79号) 申报条件: 符合《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标准。主要指标如下: (1)坚持专业化发展。申报单位长期专注并深耕制造业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2年及以上; (2)市场份额优势明显。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且省内第一; (3)经营业绩良好。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受此限制); (4)创新能力强。设立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较高; (5)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6)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产业发展规划,符合辽宁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和“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方向,或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政策依据: 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工信厅《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工信资源〔2023〕129号) 申报条件: 在辽宁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企业,由产废企业所在县区进行备案。 支持方式: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XX年度省级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申报条件: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申报对象为省内 100 个县 (市、区)。 支持方式:获批称号后,辖区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支持政策。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7.5G全连接工厂、“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示范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5G全连接工厂、“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2〕105号)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辽宁省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央属、省(市)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辽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2)5G全连接工厂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 (3)“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参照“辽宁省“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培育指南”(试行)。 支持方式:对列入工信部试点示范名单项目,省工信厅给予免申即享奖励5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遴选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13号)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社会信用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融合创新、应用推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已入选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不可重复申报。 支持方式:获批称号后,辖区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支持政策。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9号) 申报条件: 依据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企业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 支持方式:申报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政策“数字化转型方向”专项资金前置条件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2023年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8号) 申报条件: 各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应评尽评,其他企业积极参与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两化融合评估诊断是每年度常态化工作,企业每年都需要开展评估。 支持方式:申报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政策“数字化转型方向”专项资金前置条件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27号) 申报条件: (1)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的制造业企业。 (2)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 (3)企业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智能制造基础,已制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规划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并有具体推进措施。 支持方式:列入省重点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名单项目,车架奖励30万元、工厂奖励1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关于征集2023年辽宁省智慧矿山项目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30号) 申报条件: (1)矿山企业具有良好的两化融合、智能制造基础,需通过省两化融合评估诊断服务系统完成两化融合评估。 (2)项目投资不低于 500 万元,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 年,矿山企业在建项目、规划建设项目均可申报。 支持方式:储备推荐申报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政策“数字化转型方向”专项资金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典型产品、应用和服务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37号) 申报条件: 典型案例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其联合体等,应在辽宁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 支持方式:对列入工信部典型产品、应用和服务案例遴选名单项目,省工信厅给予免申即享奖励5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41号) 申报条件: (1)在辽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2)企业两化融合基础条件较好,有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意愿,以及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并承诺获评试点企业后,一年内启动贯标工作。 支持方式:获评试点企业后,对一年内取得贯标的企业,省工信厅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42号)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辽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赋能转型和应用推广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 (2)申报单位应为制造行业大型骨于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企业、自动化企业等。 (3)申报单位应符合《2023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能力要求》。 支持方式:对列入工信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项目,省工信厅给予免申即享奖励5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50号) 申报条件: (1)企业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2)企业在细分行业领域内是省内重点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智能制造基础,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建成并投入使用,制定了数字化发展规划,建立了工作推进机制。 (3)企业通过两化融合评估诊断服务系统(lnpg.cspiii.com)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原则上需达到集成提升及以上阶段。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原则上需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水平。 (4)企业通过数字化、智能化实践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实践模式具有可复制性、易推广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5)已获评省级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支持方式:储备推荐申报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政策“数字化转型方向”专项资金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61号)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辽宁省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2)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3)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4)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5)申报材料详细描述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6)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支持方式:对列入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名单项目,省工信厅给予免申即享奖励5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辽宁省进一步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工作方案》(辽工信产业〔2021〕3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行的通知》(辽工信产业〔2021〕151号)、《关于开展第七批省级服务型制造⽰范认定的通知》。 申报条件: (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15%以上。 (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 (3)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应为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且已投入运营。申报主体须为制造业企业,可为委托开展项目的甲方,也可为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19.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创建与申报 政策依据: 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申报条件: (1)绿色工厂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优先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行业选择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通过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和设计负荷,合理布局场内能量流、物质流路径,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开发生产绿色产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业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推动用能结构优化,实现工厂的绿色发展,详细内容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T/T36132-2018)。 (2)绿色供应链侧重于供应链节点上企业的协调与协作,企业要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达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链上企业绿色化。 支持方式: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可作为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和储备。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政策依据: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水效提升行动计划》 申报条件: 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企业,上一年度主要产品的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要求,且为领先水平。 支持方式:列入省级节水标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75号) 申报条件: 案例申报接受单独或联合申报,申报主体或联合申报牵头主体须为数据安全典型案例的实际应用方,包括从事电信、互联网、工业等生产运营单位。联合申报主体数量不得超过三家可以包含专业从事数据安全工作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所有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数据安全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在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支持方式:对列入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典型案例项目,省工信厅给予免申即享奖励5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工业软件产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3]37号) 申报条件: (1)自主技术研发; (2)首版次应用; (3)引进转化成果; (4)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 (5)建设产业服务体系; (6)企业、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支持方式: (1)自主技术研发,给予符合要求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2)首版次应用,给予符合要求项目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3)引进转化成果,给予符合要求项目最高500万元或100万元资金支持; (4)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给予符合要求项目最高1000或200万元资金支持; (5)建设产业服务体系,给予符合要求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500或200万元支持; (6)企业、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给予符合要求项目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23.基于供应链平台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 申报条件: 支持企业通过平台采购,鼓励加大销售或采购辽宁本地产品,提高头部企业本地产品配套率。支持平台企业建立工业互联网+供应链模式,立足头部企业,引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实现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流、信息流的监管,将头部企业信誉向供应链延伸。 支持方式:对平台提供的符合贴息对象条件的注册企业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且实际产生利息的,以不超过年化利率2%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流动资金年度贴息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投资与规划科 咨询电话:周云 57500341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辽工信发〔2022〕209号) 申报条件: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1)在辽宁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满两年,且是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5)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认定。拟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须先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咨询电话:徐慧婷 57500465
(二)支持项目建设类(共9项)
1.精细化工2个方向:精细化工及化工新材料产业化和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1)精细化工及化工新材料产业化:围绕“锻长板”和“补短板”两大重点任务,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产业化项目。(2)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围绕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建设中试基地,对成熟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试点示范;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 工业企业原则上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新建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资产、征信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和应用落地等能力;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项目必须具有完备的手续,已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无需相关手续作出说明)。 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对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以开工建设时间为准),2023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的审定项目总投资给予支持,支持比例5%,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二科 咨询电话:宋扬 57500291
2.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3个方向:创新成果转化、新产品产业化建设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1)创新成果转化: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完成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大型医用设备、通过省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获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等创新成果转化,在我省实现获批上市;支持企业完成化学药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2)新产品产业化建设:新获批或进入Ⅱ期以上临床研究阶段的化药创新药、化药改良型新药、生物药、中成药、第三类医疗器械、大型医用设备、纳入省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配套的新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 (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药品合同研发生产服务(CDMO)平台、中药院内制剂产业化服务平台等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方式:(1)新批准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需开展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大型医用设备,每个品种奖励500万元;(2)新批准仿制药、同名同方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通过省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获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励300万元;(3)新取得上市批准通知书的原料药,国内前三家上市的每个品种奖励200万元,其他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4)新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按照所需设备、软件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所需设备、软件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二科 咨询电话:孙浩然 57500291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 申报条件: (1)鼓励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对研发平台、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所购买必要的研发、检测、试验验证设备及软件投入给予支持(建筑类企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2)支持围绕重大技术装备领域,建设研发、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3)支持围绕工业母机及数控系统、关键核心功能部件,建设研发、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中必要的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研发(生产)、检测、试验验证设备及软件等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支持。优先支持以服务“整零共同体”为目标,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4)企业应具备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在上一年度评价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获得优秀成绩以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获得良好成绩以上。项目应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于申报截止日前完成。 支持方式: (1)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2021年以来项目所需研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软件(不含软件研发)等。按照与项目建设有关投入的10%进行补助,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对重大技术装备领域研发、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中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研发(生产)、检测、试验验证设备及软件等投入按照10%的比例支持,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3)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对工业母机领域研发、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中必要的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研发(生产)、检测、试验验证设备及软件等投入给予15%的比例支持。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突破1000万支持额度上限。对资源整合示范性强的“整零共同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突破支持比例和上限。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 申报条件: (1)鼓励企业围绕国家需求及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重大新产品规模化生产,对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重点研发计划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验收,或经2位(含)以上两院院士推荐的重大新产品,成功组织实施产业化并取得一定销售收入的项目,用于购买必要的生产、试验、检测设备及软件投入给予支持。 (2)项目应已实现规模化生产,取得一定销售收入。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部委验收,或经2位(含)以上两院院士推荐,且进行规模化生产的项目。申报项目应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于申报截止日前完成。 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2021年以来项目所需生产、试验、检测设备及软件(不含软件研发)等。按照与项目建设有关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69号) 申报条件: (1)“数字领航”企业方向申报主体是获得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的制造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等,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2)“数字领航”企业方向不支持已入选企业重复申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方向不支持已列入前期同类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仍在示范期的项目重复申报,不支持未建或在建项目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实质性合作的项目。 支持方式:对列入工信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名单项目,省工信厅给予免申即享奖励5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77号)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辽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或科研院所,主营业务包括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研发、供应、服务等。 (2)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好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技术创新和实施应用基础,有必要的场地、设备、人员条件,具有进行工程化研发、试验、实施的综合能力,在相应行业和领域具有成功应用案例,愿意就申报的揭榜任务内容进行评估验收和宣传推广。 (3)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支持方式:储备推荐申报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政策“数字化转型方向”专项资金。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 申报条件: (1)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包含智慧矿山、智慧园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产业大脑“揭榜挂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4个子方向);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高质量软件项目实施、“名城名园名企名品”培育2个子方向)。 支持方式: (1)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 (2)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认定的企业(项目、生产线),对主导(主编)制(修)订各类标准的企业,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信息化推进与无线电管理科 咨询电话:王仁伟 57500668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原则上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新建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资产、征信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和应用落地等能力;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辽宁省行政区划范围内;项目原则上应具备相关手续,已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无需相关手续作出说明);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以及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 支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项目。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支持精细化发展项目,钢铁行业重点支持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精深加工项目,装备、冶金、建材、消费品、电子信息行业重点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对列入22个产业集群重点项目库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支持方式: 直接补助方式。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贴息补助方式。对企业新建项目、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进行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项贴息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投资与规划科 咨询电话:周云 57500341
9.产业基础再造(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6个子方向)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原则上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新建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资产、征信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和应用落地等能力;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辽宁省行政区划范围内;项目原则上应具备相关手续,已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无需相关手续作出说明);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以及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 支持头部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围绕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开展攻关,项目实施单位需拥有相关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及发明专利,重点对已完成研制攻关并已实现工程化、产业化、突破“卡脖子”问题、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产业基础再造项目进行支持。 支持方式: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重大产业基础再造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投资与规划科 咨询电话:周云 57500341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创新与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消费品工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工业软件等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方式: 按照所需设备、软件投入的5%进行补助,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二科 咨询电话:孙浩然 57500291
2.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支持 政策依据:《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 申报条件: (1)鼓励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试验验证和中试熟化、产品工程化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衍生孵化、人才培养等创新链后端服务,对于年度内开展工作首次达到考核标准的单位,给予支持。 (2)支持在工业母机、集成电路领域争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于完成“公司制”改革、实现实体化运营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 (1)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奖励资金500万元。 (2)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奖励资金10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 申报条件: 支持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校企合作委员会围绕行业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组织校企间开展应用技术创新、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技术中试开发、科技交流与合作、技术与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服务,探索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更多科研成果向全省企业转移,为辽宁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对于年度内开展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单位,按照考核等次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省级校企合作开展校企对接活动,按照考核结果等次,A档补助100万元,B档补助50万元,C档补助3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信产业〔2019〕63号) 申报条件: 每2年认定一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受理认定申请日期为当年6月30日,逐级报至省工信厅。(拟于2024年一季度参照国家级认定管理办法完成修订,届时第一时间传达)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政策依据: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发〔2018〕55号) 申报条件: 全省符合《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发〔2018〕55号)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均可申报。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不得申报。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咨询电话:徐慧婷 57500465
(四)支持园区建设类(共3项)
1.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创建与申报 政策依据: 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申报条件: 绿色园区侧重于园区内工厂之间的统筹管理和协同链接,要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理念,从而实现具备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色的绿色园区。 支持方式: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可作为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和储备。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政策依据: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水效提升行动计划》 申报条件: 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企业,上一年度主要产品的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要求,且为领先水平。 支持方式:列入省级节水园区名单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 咨询电话:刘清武 57500350
政策依据: 《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辽工信发〔2018〕54号) 申报条件: 全省符合《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辽工信发〔2018〕54号)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不得申报。 支持方式:授予称号,享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免申即享政策,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文件为准)。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咨询电话:徐慧婷 57500465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创新与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消费品工业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国家级行业标准指由工信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指由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发布的标准。 支持方式: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主导单位(主编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二科 咨询电话:孙浩然 57500291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 申报条件: (1)未来产业发展关键问题研究服务。围绕我省未来产业基础、科研体系及发展潜力,提出重点发展方向,以及我省未来产业政策体系,编制未来产业发展3年行动计划。 (2)新产品规模化生产培育及评价服务。建立辽宁省重大新产品规模化生产数据库和评价专家库,编制新产品成熟度及技术水平评价体系文件,针对评价结果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新产品进行滚动支持和推广应用。 (3)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咨询服务。聚焦制造业质量和品牌现状,找准比较优势、行业通病和质量品牌短板,推动质量创新设计能力提升、质量管理数字化、质量标杆引领、可靠性提升、品牌企业培育等工作,提出质量品牌政策支撑体系,编制提升制造业质量和品牌工程方案。 支持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投资〔2023〕124号) 申报条件: 对菱镁产业、工业软件等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进行支持。国家级行业标准指由工信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指由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发布的标准。 支持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主导单位(主编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辽宁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 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工信部最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相关要求,立足自主研制或产学研合作研发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产权明晰、质量可靠的新产品新技术,主要包括: (1)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企业自主创新研发,促进产品替代和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2)关键产业技术研发项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能够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 (3)产学研合作项目。侧重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4)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国家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改工程所需的重大装备类产品。 (5)产品质量提升技术攻关项目。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研发,提高产品可靠性、改进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推进采用先进标准等。 (6)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攻关项目。聚焦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人工智能新兴产业,推动新一代机器视觉、智能计算芯片与系统、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自然语言处理以及智能软硬件、新一代工业机器人、特种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智能终端等技术产品攻关。 (1)紧贴我省优势产业,重点推荐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绿色制造、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领域的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2)企业申报项目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应从2023年开始实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2023 年度完成。 (3)严格把关企业创新能力和项目技术水平,坚持“优中选优”,单个企业在每个申报方向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3项。 支持方式:入选项目列入《2023年辽宁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政策依据: 《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财经规〔2020〕5号)、《关于印发〈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智造强省方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规〔2021〕11号)、《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编制指南》(辽工信装备〔2022〕131号) 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 (2)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 (3)产品市场前景较好,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5)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含)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本行业公认权威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报告; (6)产品知识产权明晰; (7)首台(套)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套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万元以上; (8)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离申请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9)企业研制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不属于申报范围。 支持方式:为列入指定年度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购买保险,经逐级申报获批后,享受保险费补贴。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行业一科 咨询电话:孟娇严 57500349 杨集 57500246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工业强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91号) 申报条件: 围绕县域工业规模、工业投资、优质企业培育、“集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等方面,通过指标赋分形式,采取排名法和功效系数法结合的方式进行打分(满分100分) 支持方式:被评为工业强县(市)的,作为县域工业稳增长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根据省级统一安排,适时考虑纳入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政策,对于工业强县(市)内符合支持条件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支持。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投资与规划科 咨询电话:周云 57500341 政策依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2号) 申报条件: 考核指标分别为工业增加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制造业增加值、第一主导产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类划分]集聚发展程度,总分100分,权重分别为30、30、20、20.各项指标按照总量和增速采取功效系数法进行测算,按测算得分排名。获得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情况将作为额外加分项给予激励。近三年凡出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环境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支持方式:拟给予激励,支持谋划和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投资与规划科 咨询电话:周云 57500341
三、市级
(一)支持企业发展类(共3项)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典型示范评价指标体系》 申报条件: 参照《关于推荐第八批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的通知》,具体以省工信厅每年通知为准。 支持方式:《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一)首次获得省级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咨询电话:徐慧婷 57500465
政策依据: 《辽宁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以当年新发文件为准) 申报条件: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调查单位现场核查确认书》。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系统中能直接利用“五证合一”部门信息验证身份的单位,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4)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5)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7)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9)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10)企业入库申报信息表; (11)规模以上工业调查单位名录对照审核一览表; (12)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 支持方式:《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二)对新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以“免申即享”形式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后补助奖励(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资金奖励),鼓励各县区给予配套奖励。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咨询电话:徐慧婷 57500465
政策依据: 《“抚顺英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抚委人才办〔2023〕2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抚顺英才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抚委人才办〔2023〕5号) 申报条件: (1)在抚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用良好。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保违规情况,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申报企业属于石化和精细化工、冶金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1)全职在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2)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5 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 (3)对个别作出突出贡献或急需紧缺人才,在年龄、学历、职称和工作年限方面可适当放宽。 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专注产业科研一线,破解“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成果显著、市场认可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近3年在抚顺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与之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以及“揭榜挂帅”科技攻关或与之相当项目并通过验收,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在实现国家及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工业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 (4)为产业创新发展和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作出突出贡献。 支持方式:获得人才奖励资金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二)支持平台建设类(共1项)
政策依据: 《中共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实施“抚顺英才计划”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申报条件: “支持载体平台建设,汇聚人才干事创业”的措施: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局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新批准设立的省级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每类平台不超过1个。 支持方式: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由我局组织申报经省工信厅新批准设立的省级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每类平台不超过1个,按业绩贡献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执行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行科室:科学技术科 咨询电话:王洪俊 57500351
四、其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 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0〕2 号 ) (2)《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 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政策内容: (1)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 (2)一般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 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政策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 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 政策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和股息红利所得优惠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政策内容: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32号)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7号) 政策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 政策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 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政策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8号) 政策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7.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绿色发展类(共8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 7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40 号) 政策内容: 自 2022 年3 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政策内容: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2021年第40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政策内容: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定期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2)《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 的通知》 (财税 〔2017〕 71号) 政策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 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政策内容: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第10号)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三)扶持小微发展普惠类(共9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月 1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5.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政策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3年第 8 号)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 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政策内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 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号)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促进民生保障类(共5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 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政策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公益性群众团体等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 政策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政策内容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费率分别为0.32%、0.48%、0.8%、1.12%、1.44%、1.76%、1.92%、2.24%,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其他事项遵照省文件贯彻执行。 政策依据: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抚人社发[2023]15号)
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执行牵头科室:法制科 52680095 执行责任科室: 货物和劳务税科 52680030 所得税科 52680033 财产和行为税科52680299 社保和非税科 52680277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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