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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城区新华金融集聚区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顺政发〔2014〕3号    成文日期:2014-2-14
文件正文  
顺政发〔2014〕3号

顺政发〔20143

 

关于顺城区新华金融集聚区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顺城区新华金融集聚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政策。

    一、开办补助

在新华金融集聚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纳税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

1、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的金融纳税机构(即: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抚顺设立并具有纳税资格的银行、证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2、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即:金融法人机构总部在抚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银行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服中心、档案管理中心等),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即: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投资咨询、会计、资产评估公司等)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购房补贴

在新华金融集聚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纳税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新建或购置房产,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新建或一次性购买并办理产权的办公用房,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300/平方米的奖励。

2、租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第一年,按照租赁办公用房面积50/平方米给予补贴,第二年按租赁办公用房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贴,第三年按照租赁办公用房面积20/平方米给予租房补贴。

三、税收扶持

在新华金融集聚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纳税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本级财政实得财力(流转税收入部分)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三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实得财力部分50%40%30%给予返还扶持奖励,对本级财政实得财力(流转税收入部分)30万元以上的新落户企业三年内给予30万元以上部分50%的扶持奖励,扶持资金按照年度进行兑现,上半年入驻企业当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年度,下半年入驻企业可选择当年度或下一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年度。

四、特殊贡献奖励

在新华金融集聚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纳税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对省级政府以上部门(含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高管人员,其所得奖金个人所得税先征后奖,并对高管人员在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五、政策享受条件

1、各金融机构先行享受抚顺市政府金融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和其他机构相关扶持政策。

2、享受一次性补助自建、购房及租房补助的机构,应承诺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并承诺5年内不得迁离新华金融集聚区,否则需足额退还补贴。

六、组织申报

区金融办积极帮助新设立和新迁入的金融纳税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组织好每年的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组织相关申报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实施。

七、本政策执行期暂定5年,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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