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16〕2号
关于印发顺城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顺城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已经区政府2016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顺城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书面审核、检查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减少或者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合法取得的财产和利益重大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专干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以下为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区政府认为应当法制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以下为行政强制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扣押财物;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扣押的财物;
(四)强制拆除正在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七条 法制机构书面审查的文字材料为:
(一)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说明;
(二)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前款的调查终结报告和情况说明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起草人负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返给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条 经审查提出不同意见的,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查;起草机构与法制审查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随卷存档,并为重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项目之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施行法制审查制度的,由上级机关纠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回避法制审查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负责,由法制审查意见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