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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顺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顺政发〔2016〕1号    成文日期:2016-1-8
文件正文  
顺政发〔2016〕1号

顺政发〔2016〕1号

关于印发顺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顺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区政府2016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顺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明确决策责任,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区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交由区政府法制办对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草案需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合法,方能提交区政府审议或报区政府领导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或报区政府领导决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所作的决议、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或者调整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安排,对本区域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制定、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与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本区域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排;

(五)对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人事任免;

(三)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

(六)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程序作出规定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专门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论证等方式进行。

专家或者专门机构对相关结论、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制办参加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官方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日;召开协商对话会、座谈会、听证会,应当注重有利害关系群体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委托第三方开展民意调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具备资质条件和社会公信力。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执行存在较大或者重大风险的,决策机关应当在采取有效防范对策、调整决策方案并降低风险后再决策。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将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决策草案移交区政府法制办后,应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移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资料包括: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合法性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处理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材料、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材料,若借鉴外地做法的还需提交其相关资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制专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承办单位应当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区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移交的资料不齐的,区政府法制办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交资料。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区政府法制办可以中止审查或者退回报送的资料。

区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区政府法制办指定的时间内补齐。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外出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职权;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区政府法制办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适当性及其他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属于区政府法定职权,决策草案内容合法、适当,决策起草过程符合规定程序的,建议提交区政府审议;

(二)决策草案主要内容合法,但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区政府审议;

(三)草案主要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区政府审议;

(四)认为决策草案超越区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不合法,建议不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要求区政府法制办违法更改审查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决策机关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审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大决策复杂,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向区政府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紧急情况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审议材料后立即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法制办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或上级法制部门、同级人大和司法机关等相关人员进行合法性论证。

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根据区政府的授权或者区政府领导的要求,由区政府法制办草拟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直接由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召开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及处理结果进行说明。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列席决策事项集体讨论会议,必要时应就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并对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予以必要的保障。

第十九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未依照本规定提请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移交资料不全,推诿、延迟移交资料,延误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与区法制办对拟提交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负有同等审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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