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16〕24号
关于公布《顺城区行政事业性
收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2016〕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要求,根据区政府所属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主申报,经区发改局、区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查确认,区政府同意,现将《顺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予以公布。
各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顺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不得执行。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附件:《顺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