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2024年9月20日 星期五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件号:顺政发〔2018〕13号    成文日期:2018-10-9
文件正文  
顺政发〔2018〕13号

 

 

顺政发〔201813

 

关于印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18109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为民多做细事、为城多解难事、为政多干实事,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建设宜居宜业新顺城而努力奋斗。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实事求是、担当奉献,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区政府工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副区长在区长领导下,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抓好分管领域内招商引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区长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为履行区长职责。

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分管领域内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工作负责,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

九、区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工作。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履行执行部门、监管部门、责任部门法定职责。

(二)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创新开展工作。

(三)做好向上争取支持、对外招商引资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确保政令畅通。

(五)独自承担协调的事项,由部门单独负责完成。

(六)实行牵头部门责任制。凡区政府交办的涉及2个以上部门、不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由区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承办。牵头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配合部门做好各自相关工作。副区长对分管部门承担的牵头或配合事项负领导责任,须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经牵头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事项,报牵头部门分管副区长协调解决,如有必要,由牵头部门分管副区长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协调解决。

(七)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报区政府批准成立。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顺城。

十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备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签订各类合同协议,事前必须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合同或协议必须按照政府合同范本拟定,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核把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分别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国有资产。凡涉及土地处置的均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制定公共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区政府重大决策确定后,要确保政令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快工作推进,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

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决策部署。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区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可视情况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三十八、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研究区政府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区政府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讨论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

(六)研究区政府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区政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当由党组审议的事项。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党组书记可以根据议题,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副区长、副区级领导干部列席会议,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组成人员征集,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初核并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五)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列席会议人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征集,报分管副区长同意,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初核并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审议由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讨论研究区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七)决定和部署区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八)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九)学习法律知识。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涉及民生的议题,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由议题承办单位提出,报区长审定。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区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沟通近期工作,研究部署当前和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确定有关具体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其他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由分管副区长确定。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和处理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领域内的有关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2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副区长负责召集会议。

区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四十三、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做好区政府各项会议议题的征集、报批和会议材料审核等工作。

凡拟提交区政府各项会议讨论的议题,承办部门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必须进行评估论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会签工作。

凡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后,承办部门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文秘室报批。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材料由承办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1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文秘室送审。

区政府常务会议以“定事为主、议事为辅”,凡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区长组织研究、论证,形成一致意见或倾向性建议后,方可按规定提交会议审议。对分歧较大或决策方案论证不充分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凡是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与会人员都要发表意见,明确表述同意或不同意,并对所发表的意见终身负责。与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除与现行法规、政策不符外,一般不在会议纪要(备忘录)中予以修改;如需修改,由提出修改意见的部门出具修改说明,并经其他参会部门会签,在2个工作日内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方可修改。

会议纪要(备忘录)须在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制发。

四十四、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分管副区长负责督促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抓好落实。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完成情况;对没有时限要求的,按月、季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序时进度。

四十五、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区长备案,必要时报区长批准。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一般不邀请区长出席。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以区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区长出席,因工作需要确需其参加的,须经区长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全区性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四十六、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对口部门召开的综合性或专项工作会议,参会的区长、副区长应及时在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上传达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意见和工作方案。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文件签发前,承办部门需填写《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稿审查单》,报到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由承办部门负责送签。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八、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发至区政府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接收、登记,送请区政府办主任阅批,再根据区政府办主任的批示送请区政府相关领导批示。领导批示后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送达,领导、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得自行传递。密级文件和省军级文件须在传递当日退还办公室,不得复制和扩大传阅范围。

四十九、以区政府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提交的请示、报告,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就重要工作事项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后,由分管副区长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

五十、区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长外出期间,可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出的函件和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签发。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做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二、严格印章管理。使用区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审签,必要时由区长审签;使用区政府办公室印章,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十章 请示报告

五十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各部门领导不能参加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要提前向区长请假;外出参会、学习、休假的,要提前3天请假(报备),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请假审批单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区政府领导因故无法参加分工范围内上级会议或公务接待的,要向上级会议召集人报告请假,或与公务接待对象说明情况,并委派相关领导代为参加;确需协调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参加的,要向区长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和衔接落实,原则上按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排序依次替代参加。

除日常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外,凡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代表区政府参与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区长请示、报告。

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各部门主要领导离抚参加公务活动、学习培训或招商引资3日以上(含3日)的,要在回抚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落实进展情况。

五十四、实行年休假报告制度。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年休假,须提前1周填写《外出(休假)请假审批表》,并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年休假前,应妥善安排分管工作。在年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工作需要,应立即中止年休假返回工作岗位。离抚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五十五、实行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委报告“三重一大”等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布局和产业的重大调整,计划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科教文卫等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岗位、机构调整事项。包括: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重要岗位干部工作分工调整,重要部门、机构和单位的“撤并设增”和职能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涉及我区长远发展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融资举债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重点招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单项数额支出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安排,涉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使用,经区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资金使用事项。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十六、实行重大突发事件直报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边组织处置边请示报告,可视情况直报分管副区长或区长。

国家、省属、市属驻区部门和企业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必须同时报送区政府。

第十一章 督查督办

五十七、区政府督考办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建立完善区、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制,确保区政府部署的重要决策、重点指标、重大事项和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按期落地见效。区长对抓落实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区长对分管部门抓落实工作负分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对抓落实工作负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应完善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具体科室组织实施的抓落实工作机制。

区政府督考办负责对日常抓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重点督办、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办理落实不力、造成影响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定期通报落实情况,并将督查结果同绩效考核挂钩。

五十八、建立第三方督查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对重大民生工程、重点经济指标、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六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区委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对等接待、友好热情、朴实节俭原则,凡以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公务接待活动,由承办部门事先制定接待方案,经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政府办公室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方式,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30天。

七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七十三、实行工作约谈制度。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工作落实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按有关规定约谈其主要领导;约谈无效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Copyright 2008-2010 www.fs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顺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顺城区政府办公室承办 电话:(024)57501807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4110001 备案/许可证号:辽ICP备10011896号 辽公网安备 210411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