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18〕14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陈志刚
小电镀厂镀铬项目的决定
陈志刚小电镀厂:
经抚顺市环保局顺城分局核查,你单位非法建设加工的镀铬项目属小电镀项目,是环保部明令禁止建设生产加工的“十五小”企业。你单位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规定,顺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你单位镀铬项目给予关闭。同时,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抚顺市环保局顺城分局处罚决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期拆除生产设备,对该小电镀项目自行完成“两断三清”。如逾期未完成关闭,顺城区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