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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件号:顺政发〔2021〕8号    成文日期:2021-4-8
文件正文  
顺政发〔2021〕8号


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1家)

抚顺市顺城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原委托行政执法主体抚顺市顺城区卫生监督所名称变更为:抚顺市顺城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执法事项不变。


顺城区2021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执法主体类别

行政职权类别

具体事项

执法依据

1

顺城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事业

委托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照物品等措施。

根据授权委托协议,顺城区应急局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委托顺城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行使。

 



 
文件解读  

一、文件的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依据《关于开展审核确认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工作的通知》抚司发2019〕31号,现印发了顺城区2021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有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二是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三、重点工作

各执法主体单位依据自身职权展开执法活动。

四、责任分工

共有2项具体事项,涉及到2个部门: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求各部门依据自身职权展开执法活动。

 

 

 

顺城区司法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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