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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顺城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顺政发〔2022〕15号    成文日期:2022-7-6
文件正文  
顺政发〔2022〕15号

关于印发《顺城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城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2276

 

 

(此件公开发布)


顺城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其他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区政府领导全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  区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组织梳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按照配置科学、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原则,确定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并制定权责清单。执法主体信息及权责清单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依据,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应当科学合理,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应当具体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省、市柔性执法事项清单,引导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将严格执法等同于从严执法、从重执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部门对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明确其身份性质、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并严格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行为,其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应当参加本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态度蛮横、故意刁难。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九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落实;

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制作是否规范;

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行政执法情况。

第二十条 评议考核可以采取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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