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顺城区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城区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 新闻中心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区危化应急总指挥部响应
4.5 响应升级
4.6 先期应急处置
4.7 重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4.8 安全防护措施
4.9 社会动员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事故单位的现场抢救保障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6.8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应急演练
7.2 宣传教育
7.3 培训
7.4 责任与奖惩
7.5 预案管理
7.6 预案解释
7.7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顺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准备,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抚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类分级
1.3.1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
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主要指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主要指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以及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以及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主要指化学品灼伤与物理灼伤。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虽然没有发展成为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但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一旦失控,往往造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1.3.2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顺城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和权限,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为主,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区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乡镇街道、事故单位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专业应急救援队应做到反应快速、及时到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控制危险源。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和共享,促进全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之间的交叉协同、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保障机制。
(5)预防为主,科学施救
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事故救援应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施救方法。利用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优化现场处置策略,提高应急处置效果。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应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其上级预案为《抚顺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级承接预案为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1.1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检查“区总指挥部”)是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主任
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市场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为区总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2.1.2 工作职责
1.区总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实施;
(2)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3)决定启动或终止区级应急响应;
(4)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批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
(6)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
(7)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各乡镇街道:协助区总指挥部开展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3)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长输管道应急管理和参加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提供地下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区工信局:负责民用爆炸品企业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事故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5)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师生做好应急疏散工作,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事发地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8)区人社局:协调市人社局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9)区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为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救援所需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1)区卫健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资源调配、疾病控制等工作,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2)区市场局:负责联系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测工作及对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3)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农村公路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农村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14)区应急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区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5)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6)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现场踏勘、提出防治建议措施,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7)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周边范围内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消防队伍和调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防化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9)区交警大队:负责陆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由区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指挥人员与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应急行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组成。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区总指挥部明确并授权。
2.2.2 工作职责
现场指挥部在区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承担现场指挥救援、善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及时向区总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完成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传达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事项。
(2)消防与抢险组
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局、区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3)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交警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疏散和事故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视情况协调医疗救治力量,并做好疾病及疫情防控;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支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应急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选调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6)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确定危害可能影响区域及程度,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7)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8)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被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救助。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通信设施抢修及救援通信保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及时提供车载发电设备。
2.3 新闻中心
由区总指挥部负责组建新闻中心,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指导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新闻中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通稿、开展新闻报道,即时发布事故信息,做好记者接待咨询和舆论引导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的完善改进工作,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督促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
对广大市民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建立有关部门、社区(村)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监测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风险监测体系,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机制,督促企业结合自动检测、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可能使重大危险源由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给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
3.3 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受事故影响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Ⅳ级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Ⅲ级预警: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Ⅱ级及以上预警: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组的预警建议,应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预警方式
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有线电视、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预警行动
发布Ⅳ级预警后,区总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响应:
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区级应急救援时,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对现场进行监测,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区级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
事故升至需要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时,按区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现场救援。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Ⅲ级响应: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政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Ⅱ级以上响应:应急响应工作经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研判后,在前一级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进行统一指挥与部署,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负责综合应急资源的协调和调配、专家组、相关应急队伍的调配工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相关应急队伍的调配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或本辖区的应急救援资源调配工作。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应急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应急局在接报后,须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个别特殊情况下难以立即报告的,则需在接到事故报告起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委、区政府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危险化学品名称、初步认定的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固体、液体、气体)、数量、危害的形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须立即报告区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区总指挥部总指挥或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指令。
4.3 区总指挥部响应
当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区总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组建现场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
(3)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医疗、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力、环保等支援工作;
(4)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3.1 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下达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2)听取事发地乡镇街道或事发单位关于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汇报,研究批准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超出全区救援能力时,决定向上级请求支援;
(4)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和请示,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3.2 副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协助或代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区总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
(3)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3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事故信息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2)通知区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3)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4)组织制定救援方案;
(5)跟踪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4.4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4.4.1 消防与抢险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家、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2)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消防和抢险救援建议;
(3)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调集周边地区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
(4)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处置,控制危险源;
(5)组织协调开展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
4.4.2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应急响应流程
(1)保护事故现场,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疏散方案;
(2)调集警力,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3)提供防护装备、物资和交通工具,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学校、商场、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疏导、疏散工作;
(4)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和现场重要物资安全,保护已撤离群众家庭财产安全,做好治安工作;
(5)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4.4.3 医疗救治组应急响应流程
(1)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2)根据事故伤亡情况,调集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必要时,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受伤人员;
(3)根据事故现场危害因素,做好疾病预防控制;
(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4.4.4 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响应流程
(1)根据区总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熟悉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适时研判、优化现场救援方案,为区总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等有关工作。
4.4.5 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应急响应流程
(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
(2)分析监测数据结果,研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次生灾害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3)清理危害人身安全、生活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4.4.6 后勤保障组应急响应流程
(1)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负责事故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
4.4.7 信息发布组应急响应流程
(1)全程参加指挥部决策及组织实施等活动,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统筹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2)迅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新闻应急例会,汇总舆论信息,研判舆情趋势,安排部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负责新闻发布。编制、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收集、汇总舆论舆情,及时调整报道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记者沟通、协调、服务和舆论引导工作。
4.5 响应升级
因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或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其他专业应急指挥部参与应急处置的,区总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如果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区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省有关部门或省外资源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支持。
4.6 先期应急处置
4.6.1 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信息报告同时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应急处置。
4.6.2 事发地乡镇街道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报告区委、区政府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协助相关部门设立警戒区,并开展交通管制、现场控制、人员疏散、人员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
收集事故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属于一般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立即报告区总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情况紧急或判定不能导致严重中毒、受伤、致命且人员规模大、撤离时间长、暴露在污染环境中的人群,也可视情况实施临时避难,并妥善安置。
4.7 重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
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人员疏散。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应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撤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向上风侧撤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人员进入较为安全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并关闭所有门窗、通风、加热和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过去。
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泄漏、中毒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在确保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处置各类事故时可参照以下要点:
4.7.2 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确认火灾发生的位置、场所及构筑物的耐火极限
(2)确认燃烧物的类别、数量、储存形式及禁忌。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边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主要控制措施。
(7)确定灭火方案。
(8)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7.3 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和爆炸类型。
(2)确定引起爆炸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和禁忌。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
(7)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7.4 泄漏、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泄漏源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明确气象条件、水文地质信息。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及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8)对泄漏扩散趋势进行研判,预测泄漏可能危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
(9)研判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
(10)制定中毒医疗救治方案。
(11)确定消除泄漏的控制措施。
(12)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8 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比较复杂,各种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同,理化性质存在差异。根据其毒害性、消防要求及个人防护条件、救援人员专业知识、应急器材、周边环境等不同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穿戴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穿戴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按照国家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进行记录、拍照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物件。
4.9 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4.10 信息发布
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区委宣传部或由其牵头的信息发布组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直至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11 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区总指挥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污染物处置
危险化学品泄漏和受污染物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2)损害赔偿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开展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3)善后工作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和后续监测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处置费用统计汇总等,并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
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检测单位对事故进行取证、汇总,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区政府。
(2)评估
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区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关于改进以后应急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等。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有关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梳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下属大型企业应急救援相关资料档案,包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设备、车辆、器材装备等,报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公安、消防部门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事故初发阶段现场抢救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乡镇街道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在各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后,现场抢救以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区农业农村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2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大队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工作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区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6.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根据本区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
6.4 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5 事故单位的现场抢救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及主管部门备案;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积极与周边有关单位签订事故应急救援协议。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监控管理系统,准确地反映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对非正常情况及时判断、处置和报警。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局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库档案,专家数量和专业能力应能满足本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的需要。
区应急局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区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化学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应急研究,加强化学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完善公用通信网功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手段,保证各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有关人员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事故单位负责完成非正常情况下的人力通信需要。
6.8 经费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区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7 预案管理
7.1 应急演练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现场演练、桌面推演、沙盘推演等。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发生事故时迅速反应、正确有效处置的能力,以降低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
7.2 宣传教育
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7.3 培训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经常性组织危险化学品监管干部的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有关应急管理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7.4 责任与奖惩
7.4.1 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5 预案管理
区总指挥部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原则上,本预案每三年要进行重新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实施。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
各政府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区总指挥部提出修订建议。
7.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顺城区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