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城区人民政府 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顺城区、顺城经济开发区联合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顺城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创新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抚委发〔2020〕13 号)和《关于申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经顺城区人民政府、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成立顺城区、顺城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现将《顺城区、顺城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3 年9月15日 2023年9月15日
顺城区、顺城经济开发区联合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综合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根据《创新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抚委发〔2020〕13 号)和抚顺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和抚顺顺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研究,决定成立顺城区联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规委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合规委会是区政府和开发区设立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抚规发〔2018〕9号文件中明确下放区域位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重要事项的审议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联合规委会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专业人员组成。
联合规委会主任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分管自然资源方面工作的副区长及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工信、教育、财政、司法、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广电、营商局(行政审批)、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商务、建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联合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联合规委会负责《关于下放前岭大柳工业园区及抚顺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规划管理权限的规划意见》中,位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就以下事项研究审议并形成意见:
(一)审议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各项专业规划;
(二)对已经批复的各类规划的调整意见;
(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及调整意见;
(四)审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项目建筑方案;
(五)上市地块和建设项目规划控制条件;
(六)其他经联合规委会领导提议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联合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议题收集、材料审查及文件的起草、修改和联合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议题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会议并呈报相关论证及结论信息)汇总,向联合规委会提出会议申请,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存档;
(三)负责规划项目的信息发布、资料存档、规划成果的公开、公示和公众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负责联合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联合规委会会议由联合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联合规委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按会议通知列席会议。
第八条 联合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议题提报情况及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九条 联合规委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合规委会主任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联合规委会主任确定。
第十条 议事规则
(一)申报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联合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确定;
(二)重大项目需专家论证的,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或议题申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三)会议议题确定后,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议题材料提前送达联合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及时将意见反馈至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要与相关部门进行事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四)会期确定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列席单位及相关人员;
(五)会议议程
1.会议由联合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2.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报议题内容;
3.与会成员单位和其他参会人员对议题内容发表意见;
4.联合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宣布审议、审定意见。
(六)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合规委会会议审定意见完成会议纪要初稿,与会成员单位完成会签并经联合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核定后,呈报联合规委会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经联合规委会审议、审定通过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认真落实;需批准后实施的城乡规划,议题申报部门应按照会议要求组织完善,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有关联合规委会会议信息的咨询,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会议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会议资料属内部资料,会后须将会议资料收回,交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