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顺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顺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顺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救助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响应联动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抚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顺城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委、区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区委、区政府授权执行。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承担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区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
2.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区防减救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区应急局牵头,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区住建局等涉灾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汇总等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防减救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各部门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
(2)转移安置组。区防减救灾委统筹指导和协调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各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协助灾区提出受灾群众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区防减救灾委统筹指导和协调区应急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工信局、区红十字会、区供电分公司、区移动、联通分公司等单位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应急救灾物资,为受灾群众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区卫健局牵头,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区市场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灾后灾区医疗救助、药品供给、防疫消杀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为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5)道路交通保障组。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6)安全保卫组。区公安分局牵头,成员由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7)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局牵头,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区供电分公司、区移动、联通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协助或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8)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组。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区文旅局等部门组成,按照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预案要求,区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经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或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2.4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区防减救灾委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区应急局:承担区防减救灾办职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类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区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以及抗震救灾相关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等,参与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体给予临时救助。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
(5)区教育局:指导并协调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6)区科技局:组织指导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动防灾减灾救灾科技进步。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研发资金投入,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保障及干扰查处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做好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负责协调相关企业、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等。
(8)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9)区司法局: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立法审核,指导相关责任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普法宣传,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
(10)区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11)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预警监测和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
(1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负责指挥中心、医院、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4)区交通运输局: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5)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度区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监测对象识别认定程序将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确保在政策扶持下防止返贫致贫;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16)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区域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宣传报道救灾工作及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工作等。
(17)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18)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拟订抢险救灾中军烈属、伤病残等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负责指导系统内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查处受灾地区价格违法行为。
(20)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社会救助中的受灾群众财产核对。
(21)区疾控中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公共卫生监督等工作。
(22)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23)区人武部:负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4)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25)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26)区税务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等。
(27)区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等。
(28)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应急(地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下沉储备,前置预置,协调有关部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结合实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及有关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各乡镇、街道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及有关涉灾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报告。
对于造成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5人以下(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乡镇、街道及有关涉灾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经区应急局审核、汇总后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及有关涉灾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及有关涉灾部门每天8时之前向区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及有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接报后3日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受灾乡镇、街道及有关涉灾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灾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减救灾委及各乡镇、街道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乡镇(街道)应指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区、乡镇(街道)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顺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三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I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少于10人;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400人以上(含400人),少于500人;
c.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少于200间;
d.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f.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必要时邀请市级专家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实地现场指导。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及相关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如需申请省、市支持,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和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应急局视情协调省、市、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做好灾区保障。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局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组织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区供电分公司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7)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职责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等部门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组织受灾部门、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II级响应:
a.因灾死亡1人以上(含1人),少于5人;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00人以上(含200人),
少于400人;
c.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含50间),少于100间;
d.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极高;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f.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由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专家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实地现场指导。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及相关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分配中央或调拨省级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局视情申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必要时协助受灾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顺城分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顺城供电分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7)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文旅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局会同区红十字会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减救灾委。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III级响应:
a.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人以上(含100人),少于200人;
b.因灾倒塌房屋20间以上(含20间),少于50间;
c.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d.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e.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灾救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实地现场指导。派出由区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发布信息。区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省、市、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以上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局视情申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武部民兵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供电分公司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7)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文旅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启动受灾捐赠。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办、区应急局向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立即启动乡镇、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的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防减救灾办、区应急局要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和下达区级以上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区应急局按照中央和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申请中央、省资金补助方案和市级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会同乡镇、街道按相关政策规定上报需国家、省、市支持补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审核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统筹指导,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抓好落实。
6.3.2 按照省防减救灾办、市应急局要求,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对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各乡镇、街道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市级以上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区应急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委、区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市、区预算内投资。
7.1.4 各乡镇、街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结合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灾情情况,申请动用预备费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
7.1.6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对中央、省、市、区自然灾害救灾等资金,按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7.1.7 对于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灾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区、乡镇(街道)储备仓储资源,不断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不断丰富储备物资品种,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乡镇(街道)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II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应用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签订运输车辆保障协议,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储备,统筹调拨,实物补偿,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要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应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申请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委、区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区、乡镇(街道)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应用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村)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村)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级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区应急局加强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其动态完善预案。
8.3.4 区防减救灾办协调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抚顺市顺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顺政办发〔20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