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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顺城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顺政办发〔2018〕57号    成文日期:2018/11/16
文件正文  
顺政办发〔2018〕57号

 

顺政办发〔201857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城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全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31号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免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充实农村医疗卫生力量,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具体措施

    (一)在职乡村医生

    1.基本要求

1在本区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工作满1年,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方案在非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自愿参加,但费用自付。

2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符合年龄要求的乡村医生以乡镇卫生院聘用临时人员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能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者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自主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以及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4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政府组织引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逐步实现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普遍参保。

2.缴费标准

1根据上级政策和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医生以乡镇卫生院聘用临时人员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20%个人缴费部分乡村医生个人承担。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区财政承担50%,个人缴纳50%

2乡村医生按本方案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采取趸缴方式补缴,缴费年限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相应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

3.相关待遇

1不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不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符合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

3)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能同时享有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同时可以享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4.参保缴费程序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申请、乡镇卫生院集中申报、乡镇政府初步审查、区卫计局审核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向其所属乡镇卫生 院提出书面参保申请,提供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一寸照片4张等相关资料。

2)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初审确定参保资格,组织填写申报表格,经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卫计局审核。

3)区卫计局对申报的参保人员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审核通过后由乡镇卫生院区社保局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4区社保局接到审查通过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5乡村医生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原则上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由乡镇卫生院签订返聘合同,并报卫计局审核备案。

(二)老年乡村医生

    1.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抚顺市顺城区户籍,建国后至20181231日已进入或曾在顺城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

3)至2019 11 日年满60 周岁。

2.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181231日(含)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的。

3.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01911日已超过60周岁且还在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在201812月底前办理完离岗手续后,自20191 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191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自达到60 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4.资格认定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局、各乡镇政府以及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统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实行各乡镇和区分级把关、以乡镇为重点开展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1)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应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从业活动的物证材料,本人当场签订《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并按手印,由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0041 1 日前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师资格证书》等能证明在本区从事过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证件;200411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要将物证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享受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因户口迁出(入)区或死亡等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的,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变更名单由各乡镇每年1225日前审核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局审核确认,并及时对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增减,同时做好变更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2)认证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按乡村医生60周岁前从事乡村医疗卫生工作年限确定(按月计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注册信息缺失或注册信息与实际在岗年限不符的,以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的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工作年限一经核定后不再调整。在非一体化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实际划转为非一体化卫生室的时间。

5.认证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明等证件及其他物证资料向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附件2)。工作年限无法认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证明人须现场签订《证明人承诺书》、《证明人证词》(附件45),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每类别证明人仅限一人,且证明人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

   2)初审                                   

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由辖区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已享受财政补助和已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形进行审查,出具相关证明,形成初审结果。

3)公示

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将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开始年月、工作年限、执业村卫生室名称等信息在村政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分别进行第一次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公示结束后,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要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核定的结果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公开栏、各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区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问题。群众提出异议问题,需以书面方式向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举报人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处理。

4)审批及备案

根据第二次公示审查结果经顺城区解决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

5)特殊情况办理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向工作所在乡镇申请。属于区内跨乡镇的,由工作所在乡镇负责协调户籍所在乡镇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第一次、第二次公示工作由户籍所在乡镇及工作所在乡镇共同完成,其申报材料由工作所在乡镇负责上报。

6.资金筹措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筹措,由区财政承担60%,乡镇政府承担40%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划转

7.发放途径

区卫计局将核准的名单报区财政局,补助资金由“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银行卡内。

8.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为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卫计局、信访、人社、财政、公安和各乡镇政府为成员的顺城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口径、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部门协作。本次老年乡村医生补助的认定以乡镇为责任主体。各乡镇要在前期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全面准确核实补助人员数量和补助老年乡村医生个人信息工作,填写《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附件7)并及时报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逐人复审后在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确保在201812月前完成全区享受本次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同时要正确宣传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区公安局要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行为认证和老年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及死亡信息通报核查等工作。区卫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进行核实,区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区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维稳以及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的转办、移交等工作。区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顺城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做好政策衔接。经各乡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的,在其年满60 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不享受老年村医生活补贴。

4)严格乡村医生退出管理。年满60 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对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由乡镇卫生院采取阶段返聘的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阶段返聘人员要具备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服从管理等条件,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5 周岁。返聘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

5)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统筹考虑全区医疗卫生服务规划、村卫生室工作量等因素,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定向招聘制度,每年要根据乡村医生退出情况研究提出定向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下派到村卫生室工作;定向招聘时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三、组织实施

(一)方案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卫计局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负责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工作年限认定、参保缴费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参保缴费补助、生活补助所需资金落实和拨付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区社保局负责参保登记协助资格审核待遇发放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户籍查证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的监察和审计工作;各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参保资格、工作年限认定初审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方案自201911日起实行20181231日前完成现有乡村医生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年限认定和资质审核工作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6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31号)及抚顺市有关文件精神,顺城区制定了《顺城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文件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单位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2016年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文件提出,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2015年6月,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5]24号),提出,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失业单位零食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案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建立先滚医生退出机制。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二、方案主要内容 

  1、参加保险的条件:在本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工作满1年,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可参加社会保险。在非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内工作的乡村医生自愿参加,但费用自付。
  2、险种的选择:乡村医生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应所属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乡村医生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乡村医生按本方案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采取趸缴方式补缴,缴费年限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相应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
  3、参保缴费程序:个人申请、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初步审查、卫计局确定名单、区社保局办理。
   4、组织实施:区卫计局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负责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工作年限认定、参保缴费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参保缴费补助、生活补助所需资金落实和拨付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区社保局负责参保登记,协助资格审核、待遇发放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户籍查证工作;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的监察和审计工作;各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参保资格、工作年限认定初审和统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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