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各乡镇擅自决定改变
山林和耕地用途的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区山林、耕地不被破坏,根据《顺城区整治“三乱”工作实施方案》(顺政办发〔2013〕43号)相关要求,结合各乡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将国有林地和耕地出租、出售、转让他人进行非法使用。
二、严禁挖山毁林,改变山体、林地用途。
三、严禁在山体、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
四、严禁在山体、林地上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和建设,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污染的行为。
五、严禁未经合法有效批准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如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六、各乡镇、村如擅自决定改变山林耕地用途,一经查实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问责、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对造成国土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有关内容由区整治“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