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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禁止各乡镇擅自决定改变山林和耕地用途的规定
文件号:顺政发〔2013〕7号    成文日期:2023/7/3 9:33:32
文件正文  
顺政发〔2013〕7号


 

关于禁止各乡镇擅自决定改变

山林和耕地用途的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区山林、耕地不被破坏,根据《顺城区整治“三乱”工作实施方案》(顺政办发〔2013〕43号)相关要求,结合各乡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将国有林地和耕地出租、出售、转让他人进行非法使用。

二、严禁挖山毁林,改变山体、林地用途。

三、严禁在山体、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

四、严禁在山体、林地上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和建设,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污染的行为。

五、严禁未经合法有效批准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如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六、各乡镇、村如擅自决定改变山林耕地用途,一经查实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问责、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对造成国土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有关内容由区整治“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三年六月六日


 
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彻底解决我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挖山毁林开荒、乱占耕地、乱搭建(以下简称“三乱”)问题,顺城区开展农村“三乱”专项治理工作本规定根据《顺城区整治“三乱”工作实施方案》(顺政办发〔2013〕43号)相关要求,结合各乡镇实际制定。

二、工作任务

1、严格查处挖山毁林行为,改变被占用山体、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山体、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污染的违法行为。

        2、严格查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的用途(如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破坏其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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