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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顺城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文件号:顺政发〔2013〕9号    成文日期:2023/7/3 9:34:50
文件正文  
顺政发〔2013〕9号


 

顺城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文件精神,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未根除,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仍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如下:

一、严格用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并到区人社劳动监察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应该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非法分包或层层转包的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招用。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通过“包工头”等招用的,不能把务工人员工资直接拨付给“包工头”个人;“包工头”可视为“中介人”获得一次性酬劳,或者直接聘用为施工管理人员,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无论直接招用或间接招用(通过“包工头”招用,下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包括“包工头”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方面的内容要经过双方认可。否则由此产生的拖欠工资问题由发包企业全部承担。

二、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将工资支付日期、周期、标准、方式等事项制度化,并向全体务工人员公布。建筑施工企业无论直接招用或间接招用,必须直接把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不能通过“包工头”发放。建筑施工企业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要填写《工资支付明细表》,记录发放数额、发放时间段、领取时间、领取人姓名、领取人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工资,确因农民工个人原因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必须扣除工资时,必须有工程监理出具的《监理通知书》,如对《监理通知书》有疑义,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扣除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扣除工资须经本人签字认可,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80%。

三、施行《记工单》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设专人负责务工人员的考勤和工作量考核工作,考核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记工单》,一式两份,一定时间内或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不超过一个月),经劳资双方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各执一份,作为发放或结算劳动报酬的凭证;工资全额支付后,《记工单》由工资发放部门收回,并保存一年以上备查;没有支付或没有全额支付的,由双方各自保存。

四、明确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拖欠的工资。

五、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别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2%到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交纳工资保证金。

六、严厉查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对未缴纳工资保证金,未获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区政府将对工程予以停工。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七、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对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对严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拖欠工资导致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爬塔吊和封桥堵路讨薪等严重社会安全事件的,无论是在建还是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按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加收工资保证金;并按照《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罚;连续3年发生工资拖欠的,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对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拖欠工资问题记入建设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限制其进入建筑市场,并对拖欠工资的项目经理取消一年以上投标资格。并将企业的拖欠工资信息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用工信誉不良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八、本管理办法由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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