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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顺城区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
文件号:    成文日期:2023/7/3 9:37:18
文件正文  

顺城区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适应公路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我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不含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管理。

一、公路用地的范围划定

(一)公路用地范围

1.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

2.有暗排,或排水沟大于4米的路段,从公路两侧土路肩(没有土路肩的从路缘石)外缘向外量测,县级公路不少于3米、乡级公路不少于2米、村级公路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

(二)桥梁公路用地范围

1.桥梁宽度不大于公路宽度的,桥梁公路用地范围与该段公路的用地范围一致。

2.桥梁宽度大于公路宽度的,从桥梁两侧护栏(或防撞墙)外侧地面投影向外量测,县级公路不少于3米,乡级公路不少于2米,村级公路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1.已建成的公路,按区政府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执行。对未划定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新建、改建或行政等级提高的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顺城区公路部门应自公路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提级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区政府名义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并公告。对未划定并公告的,按上述最低标准确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3.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等重叠的,经协商后报政府划定。未划定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构)筑物的管理: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修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控制区内现已存在的建(构)筑物,扩建时应当移至控制区以外。

(三)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对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构)筑物,且符合相关条件,并与公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的,应向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构)筑物需满足的条件:

(一)对有合法手续的旧房、险房,因居住需要进行翻建的,原则上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县级5米、乡级3米、村级1米,以满足公路拓宽改造需要和保障行车、行人的安全。

(二)城镇改造规划区内修建建(构)筑物需满足如下条件

1.符合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批复文件以及相关设计图纸规定的。

2.满足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

(三)应严格限制控制区内新建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学校、企事业、机关单位等的门卫房或收发室,建筑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距离公路用地外缘不小于县级5米、乡级3米、村级1米。

2.蔬菜大棚的看护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距离公路用地外缘不小于县级5米、乡级3米、村级1米。

3.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搭建的活动房,距离公路用地外缘不小于县级5米、乡级3米、村级1米,施工结束后立即拆除。


 
文件解读  

       一、文件依据 
  为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适应公路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1.公路用地的范围划定

2.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3.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构)筑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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