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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抚顺市顺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顺政办发〔2023〕8号    成文日期:2023/7/31 9:29:52
文件正文  
顺政办发〔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顺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顺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4 专家委员会

2.5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预警响应措施

3.4 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交通运输保障

7.9 新闻宣传组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抚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调整的相关规定。

1.3  分级标准

自然灾害按受灾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万人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g.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2)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2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g.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3)较大自然灾害是指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 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g.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4)一般自然灾害是指全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万人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g.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应对全区自然灾害的综合性预案,其上级预案为《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下级承接预案为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抚顺市顺城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区政府授权执行。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明确在(顺政办发〔2020〕23号)文件中,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3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相关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按照区减灾委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4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一般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5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区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安排部署,可设立灾区前线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顺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区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2)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警大队、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区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情预警预报信息。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区政府、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的乡镇(街道),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乡镇(街道)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汇报,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灾情信息的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天9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区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损失情况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对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有违反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顺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万人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g.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中央、省、市支持,及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和区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政府根据灾情可以请求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损坏房屋评估、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2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g.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转移安置和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中央、省、市支持,及时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顺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 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g.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转移安置和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省、市支持,及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含本数);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人口数量较大;

c.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d.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e.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转移安置和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省、市支持,及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一般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申请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如需申请中央、省、市支持,及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2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乡镇(街道)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申请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中央、省、市支持,及时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请款报告,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央和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区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中央资金补助方案,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区财政局上报需中央、省及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至乡镇(街道)。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应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收到区减灾委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7.1.4  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灾情情况,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决定后实施。

7.1.5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于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2  物资保障

7.2.1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对易灾区域储备物资可视情前置。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参考国家建立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等相关信息。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对无名尸体的处置工作;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7.8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后,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牵头,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区域进行交通运输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9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灾情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组织、安排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采访,负责新闻稿件的编写和审查。收集各部门、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文字材料和图片,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突出人物、事件进行宣传,并争取上级主流媒体报道。收集有关救灾信息,做好舆情跟踪引导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汇编。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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