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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抚顺市顺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顺政办发〔2023〕9号    成文日期:2023/7/31 8:37:34
文件正文  
顺政办发〔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顺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顺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顺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2 事故应急指挥系统

2.3 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2.4 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2.5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6 现场救援小组主要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及预警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现场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专家保障

6.4 应急装备保障

6.5 应急经费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其它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顺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快速处理和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抚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  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3.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3.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3.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3.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顺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顺城区政府参与国家、省、市启动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顺城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顺城区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充分利用专业救援技术力量的基础上,发挥区安委会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协调和保障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安委会统一领导下,顺城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专职人员,建立应急机制,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救援的工作机制。

6)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应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其上级预案为《抚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级承接预案为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顺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顺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2  事故应急指挥系统

顺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参与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专业组等,应急指挥系统具体负责人及成员单位构成如下:

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主任担任,总体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总指挥配有联络人和新闻发言人各一名,联络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由区委宣传部相关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分别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分别负责不同小组的协调、指挥工作。区公安分局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组和安全警戒组的协调、指挥工作。区应急局领导具体负责技术支持组和后勤保障组的协调、指挥工作。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市场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总工会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指挥中心下设四个应急救援专业组,即现场救援组、安全警戒组、技术支持组、后勤保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指挥中心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全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的应对工作;

3)负责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6)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7)在本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应急结束后负责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公众或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9)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10)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通讯报道稿件须经指挥中心有关领导及区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发布;

11)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2.4  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指挥中心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指挥中心的决定,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指挥中心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和修订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3)在职权范围内发布预警信息,向区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请示启动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4)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5)收集分析有关事故应急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组织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8)负责指挥中心专家顾问的联系工作;

9)承担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2.5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组织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区政府领导及市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区委宣传部:负责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媒体发布,组织、协调区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

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情况;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专家库;向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落实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指挥中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受理事故报告。负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规定落实伤亡人员抚恤、救济资金。

区公安分局: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控制、询问,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灭、伤员搜救及事故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区卫健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和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市生态环境顺城区分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实施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次生环境灾害产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环事件。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及市政工程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开展公路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局:负责制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预案。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预案实施所涉及的经费开支并进行监督。

区人社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工伤认定,负责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善后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抢险器材及救灾物资的储存、更新等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区总工会: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协助现场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2.6  应急救援专业组主要职责

现场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市场局、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及事故企业人员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搜救现场伤员等工作,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安全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事故企业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等。医疗救护方面,由由区卫健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技术支持组:主要负责对现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由区应急局协调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后勤保障组:主要包括物资、经费、交通和通讯四个方面保障内容。现场应急物资由区发改局负责,现场抢险救援涉及到的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通讯保障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局负责。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及预警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防范、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对生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2.1  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经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区政府可以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人防警报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

3.2.4  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及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区应急局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区政府要将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应急局及市有关部门;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区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的村、居委会、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单位、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4.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的危害程度,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Ⅱ级、 I级二个级别。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场所、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4.3.1  应急响应程序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采取Ⅱ级响应。本预案的启动由区安委会主任批准、指挥中心组织实施,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经过对警情综合判断后报请区安委会领导决定,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指挥中心,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向区安委会报告;

3)开通与各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中心、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中心要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采取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在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4.3.2  指挥和协调

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区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及协议提供增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中心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指挥中心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3  现场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事故类型,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3.1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如下:

1)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2)通知区公安分局做好警戒和人员的疏散,防止事故扩大;

3)通知区卫健局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危害蔓延;

4)通知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进行环境监测,提供检测数据;

5)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

4.3.3.2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非煤矿山事故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如下:

1)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通知区公安分局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类型设立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3)通知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遇险人员搜救,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

4)立即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让、疏散安置;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3.3.3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市场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如下:

1)区市场局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抢险工作;

2)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评估事故事态;

3)与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

4.3.3.4  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火灾事故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如下:

1)区消防救援大队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2)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灭火方案,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

4)与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3.3.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交警大队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如下:

1)区交警大队、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正确选择救援方案,防止伤亡扩大;

2)与区卫健局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3.3.6  建筑施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如下:

1)区住建局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抢险工作;

2)通知区公安分局做好警戒和人员疏散,防止伤亡扩大;

3)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4)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3.3.7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由区交通局协调上级部门进行处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如下:

1)交通运输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参与抢险工作;

2)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区域警戒和人员的疏散,防止伤亡扩大;

3)通知卫健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危害蔓延;

4)协调抢险队伍、输转设备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输转、运输;

5)通知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环境监测,提供检测数据。

4.3.3.8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如下:

1)根据中毒的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医疗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通知区公安分局保护事故区域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4.4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区安委会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区安委会会同指挥中心、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上报区委、区政府,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响应程序关闭。

4.5.1  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泄漏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5.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中心确认终止时机,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中心批准;

2)现场指挥中心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继续进行现场监测,直到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本着积极稳妥、深入细致的原则,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证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区发改局负责应急救援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协助做好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2  现场恢复

事发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恢复,现场恢复包括现场清理和恢复现场所有功能。

现场恢复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录像、拍照、绘图等,并将上述资料连同事故的信息资料移交给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清理现场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现场公共设施功能的恢复,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计划和防护措施后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区消防救援大队为骨干,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6.3  应急专家保障

发生事故后,区应急局及时从应急专家库选取相关领域的安全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施救、科学施救。

6.4  应急装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区政府重点加强全区有关专业部门应急救援力量的装备建设和抢险物资储备。

6.5  应急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每年在预算中将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的资金进行专项列支。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掌握本辖区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7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牵头,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8  其它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实施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次生环境灾害产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环事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应急局。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区应急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区应急局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区应急局每三年要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各部门应按职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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