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顺城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名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规定和要求,结合顺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及部门职能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名单予以公布。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城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名单
一、拟确立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抚顺市顺城区应急管理局(抚顺市顺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抚顺市顺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受委托组织
1.抚顺市顺城区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抚顺市顺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2.抚顺市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3.抚顺市顺城区工业和信息化事务服务中心
4.抚顺市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5.抚顺市顺城区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抚顺市顺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抚顺市顺城区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二、拟移出主体
1.抚顺市顺城区医疗保障局
2.抚顺市顺城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
3.抚顺市顺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4.抚顺市顺城区应急局
5.抚顺市顺城区殡葬管理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