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抚顺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区政府对抚顺市顺城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更名:
抚顺市顺城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更名为抚顺市顺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抚顺市顺城区卫生监督所)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