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行政强制 | 扣留(扣缴)营业执照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6月2日修正) 第六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 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向省工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留营业执照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予以临时扣留。 5、送达阶段责任: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留的营业执照,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10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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