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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城区政府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区政府办浏览:59278次'时间:2020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 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三)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 行政机关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七)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八条  行政机关采用政府门户网站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区档案局作为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场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推迟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